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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工作需要

www.ykwljt.com 2025-08-09 劳动纠纷

    协商工作需要

    认真贯彻实行《薪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劳动保障部第9号令),结合本省具体状况,提出如下需要:

    (一)协商代表的人数每方为3至10人,双方人数均等。薪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员,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

    (二)在薪资协商期限内,因为签订薪资协议的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协议很难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薪资协议的需要,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协议或解除协议的说明书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察。

    (三)薪资协议签订后,企业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薪资协议申报表;

    2、薪资协议及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协商的原始记录;

    5、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无劳动合同的附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须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

    (四)在杭省、部属企业的薪资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察;其余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察。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双方签订的薪资协议,先予登记编号,再按规定需要在15日内对双方代表资格、协议条约内容、签订程序等进行审察,并向协议双方发出《薪资协议审察建议书》。同时,做好薪资协议的备案、存档工作。

    (六)从2001年下半年起,各地应每半年将当地区进行薪资集体协商的推行状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薪资处。

    [详见浙江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薪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的公告(2001年4月4日浙劳社劳薪[2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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